从事客运经营,雇佣驾驶员进行营运,在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使他人受伤,雇员负全部责任,雇主承担了赔偿责任后要求雇员承担部分责任未果,遂诉讼法院,要求雇员承担过错责任。近日,射阳法院对该雇佣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郭某从事客运经营,小张系郭某雇佣的驾驶员,2007年6月20日,小张驾驶原告的轿车途中,因避让车辆导致翻车,致该车乘客受伤,车辆损坏。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张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对车道疏于观察,操作失误,未能安全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故小张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车内乘客无责任。事发后,伤者诉至本院,要求郭某等人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本院判决,郭某赔偿伤者损失合计114619.83元,负担诉讼费用3192.4元,合计117812.23元。后在本院执行过程中,郭某与伤者协商,郭某实际给付伤者8万元,并承担了执行费用1520元,余款伤者已作放弃,案件执行完毕。另郭某陈述因该事故而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款8000元。郭某要求小张承担事故责任,支付其赔偿款未果,遂诉讼来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小张作为原告郭某雇佣的驾驶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遭受损害,原告作为雇主已承担了赔偿责任。因小张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认定其存有重大过失。但被告作为雇员,其通过付出劳务的方式为原告创造效益,实际受益者为原告,被告所得的是雇工工资,故原告要求被告全额返还赔偿款,有悖公平原则,结合小张经济状况、过失程度等因素,对原告损失小张应适当赔偿。至于原告承担的执行费用系原告未自觉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产生的费用,故不应计算在赔偿款中。遂作出了小张支付原告郭某向伤者作出赔偿款14400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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