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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虐待、暴力导致离婚案
admin 于 2010-09-14 15:38:36 发布此信息
    家住都安县高岭镇的李小芳起诉称,她与周林1998年7月经他人介绍认识,两个月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起到外地打工,并生育一女孩。由于缺乏感情基础,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周林经常把原告骂得一文不值,而周林的父亲则在旁边看热闹,并拍手称快。原告不甘忍受屈辱,曾于2001年8月向都安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接到法院传票后,想方设法动员原告撤诉,原告被迫撤诉。  

    2006年春节,原、被告再次发生争吵,被告强行把原告身上衣服剥光并丢到屋外菜地里,把原告当作罪犯一样看待关在卧室里,不给原告吃饭,原告偷偷拨打“110”电话报警,派出所干警赶到将原告解救,原告才得以逃出虎口。  

    李小芳认为被告周林性格暴躁,动辄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家庭内战从不间断,使原告身体及精神上受到了伤害,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她向都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孩子由原告直接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周林则不认同原告的说法,他反驳道,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原告在诉状中诉称均不是事实。原告因为和别的男人交往,产生喜新厌旧思想,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比较好。虽然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一些争吵,但并没有达到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诉称被告性格暴躁,动辄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强行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家庭内战从不间断,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确认。据此,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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